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有关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