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拟提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提案人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同时附有法规案说明,并提供条文注释和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