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商机制,根据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和上位法变动情况,确定立法项目。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应当进行立项论证,属于自治州的立法权限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难以解决的立法事项,可以立项;因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重大改革出台,需要配套立法的事项,应当立项。

有关委员会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提出建议的有关委员会组织立项论证;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有关委员会研究并根据情况组织立项论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和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民族外事侨务委员会研究并根据情况组织立项论证;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组织立项论证。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