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作业单位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