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通过组建产教融合联盟、设立产教融合实习实训站点、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实训活动等方式提高产学合作协同育人能力,培养教育、儿童医学、儿童康复、婴幼儿照护等相关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