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医疗机构、公园、场馆以及街区、商圈、企业等开展儿童友好单元建设。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并公布相应类别儿童友好单元建设指引和管理办法。建设儿童友好单元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从儿童视角出发,以儿童需求为导向,遵循儿童发展规律,推动儿童友好理念全面融入自身建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