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城市更新、乡村建设、能源系统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支持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项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