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网站、部门电话、政务新媒体等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