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措施,防止和纠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