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建立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