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七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推进市政公用企业系统与工程审批系统、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水电气热信等事项线上线下集成化办理。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