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建立自检制度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和自检等情况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