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保护标识,并公布保护电话。建设项目施工、运营或者植树造林等活动,应当与已建成的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不得危及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的安全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