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应当与无线电管理工作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规定;与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适宜共建共享的,应当实行共建共享。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