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排查,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排查工作。文化广电旅游、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业)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的有害干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组织排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