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