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