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工作体制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平安建设基础设施、人员和装备保障,并将平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平安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落实专项治理和检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