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督促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三)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和重大问题,提出深化平安建设的政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督导检查、考核评估以及奖励工作;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明确负责平安建设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平安建设力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