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基层社会治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与规范,发展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