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三)预防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七)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八)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九)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