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基层社会治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县(市、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整合有关资源、人员、设施,为解决人民群众诉求提供一站式服务。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运行管理机制,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协同高效解决人民群众诉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