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重点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流寄递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惩处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安全查验制度;对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或者发现禁止运输、寄递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不得提供运输、寄递服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