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重点防治第三十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完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网信、公安、电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