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风险隐患治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发现的社会风险隐患;社会风险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