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支持在示范区推进医疗保障同城化,实行示范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直接结算,推动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统一,推行医保电子凭证一码通。

支持在示范区推进医疗机构协作,建立跨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机制,组建跨区域医疗联合体,促进医师跨区域多点执业,推进影像资料、检验报告互联互通互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