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互通等方式,畅通要素流动,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