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推动示范区绿色认证协同发展,加快建设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