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联合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执委会与上海市、江苏省、本省有关部门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监管衔接工作机制,依托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与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方面的协调联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