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安排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两级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