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移交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配套教育设施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