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移交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配套教育设施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