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因国家战略实施、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拆迁教育设施的,依法修改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需拆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优先在原设施就近选址建设。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