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清洁能源产业包括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以及地热能、绿氢等其他清洁能源产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