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水行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考虑农田水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