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