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条有效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应当要求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应当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