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纳入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