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纳入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