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技术成果和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质量负责,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约定。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禁止无证或以个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