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建筑活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