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施工的;

(六)损毁水文、测量标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