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