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建筑许可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