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损害,可以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