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地和城市中已有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