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中的现有单位或者居住区绿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并有空地的,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中现有街道和建筑物周围绿化面积不足或者无绿化面积的,应当采取平面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