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