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违法干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激励保护机制,完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