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十九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或者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对扣押财物、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当事人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