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