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或者导游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